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53號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為本院90年度簡上字第15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書記官詹培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