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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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執聲字第一一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以法矯字第○九六○○三六六六九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