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3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8月29日予以羈押。經核被告業已審訊完畢,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限制住居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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