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4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4240號債權人卓越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真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真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票發票人係 汪信益 ,債務人真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債權人請求其給付票款,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壹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