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5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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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5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56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475號),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理由除更正被告施用毒品時間為96年7月30日晚間外,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係依被告求刑而為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