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5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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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53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449號),被告於本院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96年度訴字第1215號),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及增列下述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部分,被告送觀察、勒戒後,釋放出所之日期應更正為「93年9月9日」(起訴書誤載為93年8月31日)。
㈡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判決係於檢察官及被告甲○○表明同意被告受科刑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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