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84號原告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 律師被告 吳啟孝 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嚴逸隆 律師
梅玉東 律師被告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榮旋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複代理人 郭懿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中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 陸佰 肆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以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陸佰肆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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