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49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淑芬 被上訴人即被告靖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德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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