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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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4號原告 林三妹 訴訟代理人 洪本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福元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
3月15日核定第一審裁判費,通知原告繳納,惟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471號裁定將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廢棄,並另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77萬1,000元(即以廣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結果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55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6,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