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54號
105年度婚字第74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張周苗英 訴訟代理人 王嘉寧 律師被告 張燦園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六項關於「壹仟壹佰零捌拾柒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仟壹佰零捌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