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8號再審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澤龍 上列再審原告再審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93年度再易字第8號)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715元,應徵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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