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7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返還房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1年簡上字第7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900元,應徵得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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