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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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22號聲請人 邱群雄 關係人財團法人高雄縣新約教會岡山教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縣新約教會岡山教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縣新約教會岡山教會捐助章程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文。是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為限。而所稱財團之組織不完全,包括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稱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包括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又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高雄縣新約教會岡山教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於民國77年5月3日經高雄縣(已改制為高雄市)政府許可設立,於同年6月1日設立登記,茲於104年3月9日舉行104年第一次信徒大會,修訂章程條文第4條、第6條、第7條如附表所示,爰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104年3月9日信徒大會會議紀錄、簽到簿各1份為憑,堪信為真,且變更後之章程內容,仍屬基於公益之目的範疇內,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第
4條、第6條、第7條,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葉正昭附表(新舊條文對照表):
┌──┬─────────────────┬─────────────────┐│條款│原條文│修正條文│├──┼─────────────────┼─────────────────┤││為達成本法人宗旨,除每週例會外,得│為達成本法人宗旨,除每週例會外,得││第│視事實需要,效法主 耶穌 榜樣(參聖經│視事實需要,效法主耶穌榜樣不定期舉││四│ 馬太 福音五章1至2節)不定期舉行對外│行對外佈道。並為不定期上錫安聖山朝││條│佈道。│聖並與錫安聖山伊甸家園之成員交流學││││習。│├──┼─────────────────┼─────────────────┤│第│本法人設董事七人,根據聖經真理(參│本法人設董事五人,根據聖經真理(參││六│提多書一章5至9節)由本教會使徒按立│提多書一章5至9節)由本教會使徒按立││條│之長老、執事、及持守真道有事奉恩賜│之長老、執事、及持守真道有事奉恩賜│││與負擔之信徒中選舉任命之,並推薦一│與負擔之信徒中選舉任命之,並推薦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第│董事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之。如有│董事任期為五年、得連選連任之,如有││七│變動,經董事會決定後兩個月內報請主│變動,經董事會決定後兩個月內報請主││條│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申請變更登記。│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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