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61號聲請人 楊聰池 相對人 戴建國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600,00
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4年2月25日,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104年1月27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高雄│鼓山│龍華│1│273│建│393.00│10000分之751│├─┴───┴────┴────┴────┴────┴─┴──────┴──────┤│備考:│├─────────────────────────────────────────┤│建物︰│├─┬──┬───────┬──────┬──────────────┬──────┤│編│建│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範圍││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154│高雄市鼓山區龍│鋼筋混凝土造│1層:72.07││全部││││華段1小段273│4層樓房第1│合計:72.07││││││地號│層││││││├───────┤│││││││高雄市鼓山區中││││││││華一路29巷48弄││││││││74之2號│││││├─┴──┴───────┴──────┴───────┴──────┴──────┤│備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