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原告名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21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