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7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張百欣 律師
蕭萬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0八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裁定羈押。被告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本院訊問時當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茲查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其運輸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仍有羈押必要,且其羈押不能以具保代之,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吳為平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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