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925號

原告 陳春貴

陳和仁

被告陳吉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建築面積22.2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起訴請求被告拆除上開地上物並騰空後將該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而系爭土地於111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600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0,350元(計算式:22.25×12,600=280,3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蔡進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