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5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刑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1號抗告人 彭鈺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0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金圍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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