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58號聲請人即被告 潘國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國華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鎮○○里○○路○段○○○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國華已坦承犯行,被告家中尚有年幼子女,生活費用靠被告負擔,被告會固定居住於住所,且被告所犯並非重罪,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前經法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6年5月5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以前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且該案已於106年6月7日審理終結,及被告之家庭狀況、本案犯罪情節,認以具保、限制住居之方式,應足以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已無羈押被告之必要,爰准予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被告住居於彰化縣○○鎮○○里○○路○段○○○號之戶籍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林于捷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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