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30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調解筆錄
原告 張雅涵 被告 張錦智 訴訟代理人 蔡宏璘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訴字第103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3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二樓調解三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黃苙荌書記官呂怜勳調解委員陳聰敏到庭調解關係人:
原告張雅涵到被告訴訟代理人蔡宏璘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張錦智願於收受調解筆錄後一個月內給付原告張雅涵新台幣參拾萬元。(不含強制險)
二、給付方法:由被告委託之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匯入原告張雅涵開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
三、原告張雅涵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陳聰敏原告張雅涵被告訴訟代理人蔡宏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五庭
書記官呂怜勳法官黃苙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