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74號聲請人 李秀怡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李秀怡於中華民國一0二年九月三十日所提更生方案應不予認可。
聲請人李秀怡自中華民國一0三年一月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⒏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2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101年12月25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64號裁定自101年12月25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復經聲請人於102年9月30日提出更生方案。惟聲請人陳稱其可領取薪資每月約新臺幣(下同)23,500元(尚未扣除勞健保費用),支出部分每月約22,500元(含聲請人本人之膳食費5,000元、房租7,500元、管理費3,000元、水電瓦斯費2,000元,母親扶養費5,000元),然隨子女即將出生,生活必要支出勢必隨之增加,依其收入狀況恐有入不敷出之情況,進而無法負擔上述更生方案之履行條件,並檢附媽媽手冊影本1件為證。佐以聲請人於102年12月18日來函陳稱:由於其為未婚媽媽,而其子女將於預產期○年0月0日出生,恐致支出狀況增加,將有入不敷出之情,而無法負擔102年9月所提出更生方案之履行條件,故請求轉為清算程序等語,足認聲請人並無法履行其於102年9月30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已符合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所定事由,故法院應裁定不予認可更生方案,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已於103年1月2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