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8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育司指定辯護人黃文德公設辯護人被告 李永基 選任辯護人 張蓉成 律師( 法扶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102年3月26日下午4時30分於刑事第十七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楊儭華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