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2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瑞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一0二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