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13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偉碩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095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童偉碩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童偉碩因毀損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童偉碩業已到庭自白犯罪並認罪,經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另同案被告洪翊、程安德部分,已由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審理中(102年度簡字第3562號);至同案被告 楊舜丞 部分則由本院依法通緝中,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朱家毅法官陳智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