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5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568號聲請人上揚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欽榮 代理人 鄭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有德機器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民│102年2月28日│13,335元│AQ0000000││││司│生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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