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4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44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戊○○被告臺南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水土保持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農訴字第093015756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業已辯論終結,定94年12月8日宣判,茲以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簡慧娟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蔡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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