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61號
原   告 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被   告  蘇雯英
訴訟代理人  呂雅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
2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
,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
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則為同法第5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依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之規定,原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
3章之簡易訴訟程序,惟本件之案情繁雜,且訴訟標的金額
高達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又原告已聲請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揆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爰予以裁定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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