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鑫禾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兆軒
訴訟代理人  鄭家林
上 訴 人  卓長胤
訴訟代理人  吳米紜
上 訴 人  蘇芳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黃碧鳳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6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
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