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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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0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錦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18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錦堂依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42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7月17日釋放出所,有該所112年7月14日北所衛字第11213004900號函送之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釋放通知書、法務部單一窗口查詢被告完整矯正簡表資料各1份附卷可參,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殘渣袋1包,經送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屬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爰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書漏載第1項,應予補充)、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針筒1個、止血帶1條,屬於被告所有,供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等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住所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
毒聲字第14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7月17日出所,並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18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793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驗餘淨重0.
2315公克)、殘渣袋1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驗後,皆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院111年8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憑(見新北地檢111毒偵5264卷第179頁),足證上開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為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扣案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而盛裝附表所示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及殘渣袋1個,因均含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過程中因取樣消耗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雖無證據證明屬專供施用
毒品所用之器具,然均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本案毒品所用之物乙情,業據其所自承在卷(見新北地檢111毒偵5264卷第143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基此,揆諸首揭聲請意旨,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附表:
編號扣押品名稱數量備註1白色粉末1包(含袋)①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地檢111毒偵5264卷第179頁)②標籤含袋毛重0.4432公克,淨重0.2350公克,取樣0.0035公克,驗餘淨重0.2315公克。③檢出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殘渣袋1個①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地檢111毒偵5264卷第179頁)②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3注射針筒(已使用)1支供被告陳錦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4止血帶(橡皮)1條供被告陳錦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