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255號原告 黃啟長 被告 劉宸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事實
甲、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4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事實之陳述:引用起訴書及其內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898號判決諭知管轄錯誤,移送智慧財產法院,依上開說明,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諭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吳麗英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游玉玲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