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97號聲請人 鄒富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蔡林玉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88號裁定(二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或第497條之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8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陳燁真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