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世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世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世楷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世楷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黃雅君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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