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5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57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慈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7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慈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8行之「玻璃球」,應補充為「玻璃球(未扣案)」,證據並所犯法條欄㈡之末,應補充為「被告本件為警採集送驗之尿液,經檢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初驗及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複驗檢驗結果,發現確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情,既有前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對照表可憑,再參以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百分之70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百分之90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且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精確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日等情,業經前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月8日(81)藥檢壹字第001156號函示明確,並為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項,要無疑義。綜上可知,被告為警所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該結果係採用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確認,已足排除被告因服用藥物導致呈毒品偽陽性反應之可能,且其在104年8月15日23時採尿前之96小時內某時點(受公權力拘束不能施用之期間應予排除),確於不詳時地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已甚昭然,洵堪認定」,以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末,應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蕭慈安本件以前曾經觀察、勒戒之矯治程序,竟未能徹底戒除毒癮,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缺乏戒除毒癮之堅定決心,實有不該,然其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本質上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再兼衡其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未能坦白承認施用毒品之確切時地,難認有深刻之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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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7392號被告蕭慈安女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5樓居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慈安前於民國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毒聲字第38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3年8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監,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3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未戒斷毒癮,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於104年8月15日23時許為警採尿時(扣除為警察查獲後之時間)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4年8月15日19時許,在其友人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住處,為警持搜索票前往搜索,復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尿液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蕭慈安於警詢時之供述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3日序號偵三
-3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Q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嫌代碼對照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檢察官林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