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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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96號聲請人 楊達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慶賢 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聲請再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7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李垂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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