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53號上訴人 余鈞庭 被上訴人 余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4年3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3月6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各1份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