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8號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共同代理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9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9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8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3月10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3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李陸華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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