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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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 郭俊興 訴訟代理人 蔡玉釵
鐘耀盛 律師被告 張文叔 被告優良計程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訴訟代理人 張雅芳
蕭健宏 被告運將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明宏訴訟代理人蕭健宏被告天駿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翟光華 訴訟代理人 黃萬宏
李春明 上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1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俞婷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