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1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1967號聲請人洪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永鑫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1紙。
二、請 陳明 提示日。
三、陳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補正請求之利率及利息起算日。
四、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