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9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一郎
黃彥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一郎、黃彥茗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裕斗
法官吳金玫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