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1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仁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達成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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