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0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0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0011號債權人萬德立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名蒂精品店、 李姿瑩 即傳瑩服飾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結果顯示,債務人名蒂精品店為合夥,非獨資。)
二、債務人李姿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名蒂精品店、傳瑩服飾店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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