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事聲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事聲字第469號抗告人即異議人比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羅桂筍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3年度事聲字第469號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0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