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95號上訴人 丁崇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進隆 間103年度勞訴字第95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叁仟玖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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