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勞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更㈠字第二號
原告甲○○被告德商豪赫蒂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席 亞倪 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 律師
馬志平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官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