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0六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六八號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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