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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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電信總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一一八一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前揭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均為上訴,而前揭第一審判決第四項係命上訴人將坐落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一段二十九號二樓之一房屋遷讓返還予被上訴人交通部電信總局,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三萬四千元,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三十三萬四千元;另前揭第一審判決第五、六項,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五千四百六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李媛媛法官姚念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