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93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應繳裁判費2萬9,0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萬8,017元。茲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
民事第二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