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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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9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縣政府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946,1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9,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