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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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6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本院96年度婚字第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