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小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小上字第2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駁回上訴人上訴之原裁定撤銷。
理由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後,已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茲本院誤以上訴人經命補正而未繳納裁判費,乃以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原裁定自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林昌義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官林淑瑜